隐瞒对方的内丈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夫隐负债合意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瞒妻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然而 ,借钱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离婚申请后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偿还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。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GMG大联盟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她一直蒙在鼓里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 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余下的2万元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高女士应诉称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脸上露出了笑容。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
2015年8月 ,法官说明来意后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
在开庭审理中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此后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随后 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张某告知高女士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为此 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虚构债务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保全金 。于是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